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工商学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山西工商学院
(二)学院代码:13691
(三)学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99号
(四)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五)办学层次:本科
(六)办学性质:民办
(七)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五条体检要求
(一)报考我院的考生身体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报考酒店管理专业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体匀称、肢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视力正常。
(三)报考学前教育专业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体匀称、肢体无残疾、无斜视、无色盲、色弱、无纹身、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听力正常。
第六条招生计划
(一)在国家及地方政策指导下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及事业规划、人才培养、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招生规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以及学校往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编报分省计划,报各省级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预留计划数量及使用原则: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院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本科招生规模的1%。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七条录取
(一)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投档比例:按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相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三)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四)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安排:
1.我院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确定其专业。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专业,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各专业间无分数级差。
2.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录取的顺序进行专业调剂,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在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3.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五)艺术类录取原则:
1.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使用山西省美术类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2.数字媒体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使用山西省美术类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300×100×70%+文化成绩÷750×100×30%。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山西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联考成绩,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山西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联考成绩,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5.舞蹈编导专业使用山西省舞蹈类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6.音乐表演专业使用山西省音乐类统考成绩,对于进档考生,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表演专业(器乐)按器乐各行当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7.表演专业使用山西省表演类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0.5+专业成绩×0.5。
8.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使用山西省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联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
9.同分艺术考生按以下办法排序录取:
(1)按文化成绩录取的专业,对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以专业测试成绩、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
(2)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对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以特征成绩、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
(3)按综合成绩录取的专业,对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文化成绩总分依次从高到低排序;如果文化成绩总分相同时,再按文化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文化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为:①语文;②数学;③外语。
10. 艺术类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时,使用特征成绩(包含政策性加分),艺文艺理统一排队。
(六)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生源省(市)级招生机构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七)各专业招生均不做男女比例限制。
(八)考生外语语种不受限制,但入校后仅提供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服从学校安排。
(九)对加分考生录取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
(十)专升本、对口升学招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及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政审和体检合格、录取总成绩达到我院投档线的考生,按考生所报志愿,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十一)录取结果公布: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查询。
(十二)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姓名:牛三平,职务:院长。
第八条学生奖、助政策
(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学院成立山西工商学院教育基金会,对家庭贫困的新生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额学费的资助。
第九条学费标准
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等7所学院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205号文件)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学历、学位证书
(一)学生学业期满,修完全部教学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山西工商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如符合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山西工商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其它
(一)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学生在入校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
第十二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99号
邮 编:030006
网 址:http://www.sxtbu.edu.cn
电子信箱: sxgszsb@126.com
咨询电话:0351-7965790/7965792/7965795
传 真:0351-2531099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山西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