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府是清朝设立的。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设,隶属于福建省布政使司,距省城福州府五百四十里,又水程一十一更。1885年10月12日,清政府改台湾府为行省,命刘铭传为台湾巡抚。(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清朝台湾府的发展历程
康熙二十三年置台湾府,领三县:台湾县(附廓,光绪十三年改名安平县,即今台南),凤山县(即今高雄),诸罗县(乾隆五十三年改名嘉义县,即今嘉义)。雍正元年增置彰化县(光绪十三年改属新省会台湾府),合计领四县。光绪十三年,改名台南府。
光绪十三年,置台湾府为台湾省省会,之前的台湾府改称台南府。新的省会台湾府下辖四县一厅:台湾县(附廓,即今台湾省台中),彰化县(即今彰化),苗栗县(即今苗栗),云林县(今即云林),埔里社厅(即今南投县埔里)。
清制,府设知府一人,掌宣布国家政令,审理诉讼案件,稽察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官从四品(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从四品)。
知府以下官职还有:同知,正五品,是知府的副手之一。通判,正六品,也是知府的副手之一。经历,正八品,掌知府衙门公文往来。医学正科,未入流,掌医学之事。阴阳学正术,未入流,掌术算天文。僧纲司都纲,从九品,掌一府之僧人。道纪司都纪,从九品,掌一府之道士。
清朝的地方管理制度
1.在清朝满洲的大本营,人口以满族为主的东北地区,设立盛京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各一人,分别负责一省的行政管理,也是一省的最高军政长官;
2.对于满族人口实行的是八旗制度;
3.而对汉人较为集中的地区实行的州县制度;
4.对于内蒙古各旗实行的是旗盟制度,各旗联合为六个盟;
5.对外蒙古和青海、新疆等地的蒙古部族,则设立了乌里雅苏台将军和参赞大臣、科布多参赞大臣和办事大臣、库仑办事大臣和帮办大臣以及西宁办事大臣进行管理。这些地方,可以视为与内地各省平行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内蒙各盟可视为地方二级行政机构。
6.清朝在新疆设立伊犁将军管辖天山南北路,即整个新疆,下设乌鲁木齐都统,伊犁、塔城、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以及南北疆重镇的办事大臣、协办大臣、领队大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