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被迫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性质的突出表现,它们对中国近代史有着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也是高考常考的重点。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中国近代主要的不平等条约及其具体内容。
中国近代五大不平等条约
一、《南京条约》
1、割让香港岛。
2、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
3、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
4、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
5、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二、《天津条约》
1、 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2、 增开牛庄、淡水、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口 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3、 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4、 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
5、 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三、《北京条约》
1、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有效,增开天津为商埠。
2、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3、准许华工出国。
4、对英法两国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5、割让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领土。
四、《瑷珲条约》
中国割让东北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
五、《马关条约》
1、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
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
4、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