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2023-06-01 12:00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37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508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与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四条 录取以下专业时只招女生:助产,其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及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只可报考本校药品经营与管理、药物制剂技术、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其他医学类专业均受限。考生录取后学校进行身体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录取批次:山东省是常规批,其他省份根据各省规定日程安排录取。

第十七条录取原则

1.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各专业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按投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志愿录取。

2.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确定专业。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时,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当投档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普通类专业“招生计划1: 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4.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5.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教育厅规定的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专业类别为:医学技术类、护理类)。

6.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于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未准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入学后,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及体检复查。对发现的在报名、考试和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可进入教育部学历查询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学校咨询电话:0535-5136797;5136796;5136919

学校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508号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stcm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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