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桂林山水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条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桂林山水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负责各地招生工作。
第三章 录 取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就处监督”的招生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的择优录取原则。
第八条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九条 按公布的招生计划,依据各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各科类投档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总分(包含政策性照顾分值)高低排序择优录取;艺术类考生依据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按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直至录满计划数为止。
第十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志愿优先,遵循分数”原则。
第十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同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则,高次位考生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为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各专业计划数根据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填有“服从调剂”的考生,学院将调剂录取到其服从的志愿专业里。填有“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分析其综合素质及志愿情况,调剂到与其志愿相近的专业。因所服从的专业计划已录满或填报“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学院则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同科类考生按“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的顺序录取。即: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录取总分高者;如果总分相同,则按总成绩排序,先录取总成绩高者;依次类推。
第十五条 加分和降分投档考生处理办法:以加分后成绩排序;降分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不实行单独专业术科测试,使用各省区市艺术术科专业统一考试合格成绩。
第十七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并实行文、理兼招。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名单一旦确定,桂林山水职业学院及时在学院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在生活上有特殊要求的考生请注意,桂林山水职业学院只设有汉族公共食堂。
第二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今后就业,酒店管理专业要求考生无食品行业禁忌症(如传染性疾病等)。
第二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桂林山水职业学院颁发经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区、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情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内设有各种勤工俭学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根据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院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院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桂林山水职业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其他
学院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院办学层次:高职
学院地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318号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3-3661066(兼传真) 0773-3661090
电子信箱:sszsb666@163.com
招生QQ:624298835
学院网址: http://www.glsszyxy.com
邮编:541199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桂林山水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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