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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在现代民法法系国家,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采取法典形式。
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成文法概念
在理论界,关于制定法、成文法两个法学概念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将其与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法这几个相关概念放在一起讨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种而非全部,凡以文字加以表现并进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约束执法者又约束守法者的双重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皆为成文法。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记载的,一经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为它符合由执法者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